校園著作權須知 (引自輔仁大學)
96.11.07校園著作權須知-上課影片上網囉~想知道: 老師是否可將指定閱讀的期刊論文集結成冊,影印後發給同學?可否在課堂上播放影片的問題?「參考」、「引用」與「抄襲」之間,到底要如何區別?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、教具,著作權是屬於誰的?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月7日至本校主辦的「校園著作權須知」,錯過精彩內容的師生,都可以點閱以下連結欣賞~
影音連結
第一段上課內容mms://140.136.202.237/1107copyright/2007.11.07copyright01.wmv
第二段上課內容mms://140.136.202.237/1107copyright/2007.11.07copyright02.wmv
資料來源:輔仁大學教師發展與教學資源中心
http://www.teachers.fju.edu.tw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task=view&id=158&Itemid=61
整理有關於教材上網的內容:
教師是否可將他人著作(文章、圖片等)彙整為教材、影印發放給同學?
第46條:「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
教育部提供給教師的建議:
上課指定教科書不得以影印方式提供。
教師自用教材,重製一份為限。
學生使用教材,以每一學生一份為限。
單一學年中,重製著作(文章、圖片等)件數不超過27件。
其他詳細資料,請參考:http://serve237.idc.fju.edu.tw/bitweaver/phpbb/viewtopic.php?t=82
教師是否可以要求班代將課程指定閱讀的期刊論文集結成冊,統一影印發放給同學?
學生重製行為,不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。
學生可以為自已使用的目的,用圖書館的影印機影印期刊論文一份(第51條)。
學生將集結成冊的期刊論文交給外面影印店,統一影印,不適用第51條。
安全建議
請圖書館人員將期刊集中放置同一書架,由同學自行利用圖書館影印機影印。
教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教材、教具,著作權是屬於誰?第11條:「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,從期約定。II依前項規定,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,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受雇人享有者,從其約定。III前二項所稱受雇人,包括公務員。」
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,從期約定。以教師編輯教材來說,教師的著作是享有著作人格權,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時,著作人格權為學校享有。
II依前項規定,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,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受雇人享有者,從其約定。以教師編輯教材來說,當沒有特別約定其著作財產權受雇人享有者時,教師的著作是享有著作人格權,著作財產權為學校享有。
但有特例,只要能夠證明自已的創作並非「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」,著作權仍然屬於教師。
教師播放影片給同學看,是否屬於合理使用?
課堂上放映是屬於特定多數人(公眾)的播放行為,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「公開上映權」的範圍,因此,無法依第46條主張合理使用。
可利用第55來判斷,有下述幾項要件:1.必須是「非以營利為目的」2.必須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」3.必須「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」 4.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;5.必須是在「特定活動中」。
並須與課程教學活動有直接相關,不能說當作休閒播放給學生觀看,這樣會有「市場替代」效果。
教科書中都會有附教學光碟,光碟中有教學的電子檔(投影片等等),是否可以放置網路上?
1.大部份的光碟中都會有使用者授權條款,如果利用方式符合其約定,就代表在授權範圍內使用。但如沒符合其約定時,可利用mail寄信尋問出版社,通常會有正面回應。
2.當光碟中教學電子檔放置網路上會有「公開傳輸」的問題,如果沒拿到授權,畫量不要放置於網路上,風險較高。
授權是須要有連續性的(著作人---->出版契約(是否可重製、公開傳輸、作為電子檔等)---->出版社---->利用人)才能代表有完整的授權,所以當出版契約與出版社之間有問題時,授權給利用人可能就是無效。但當出版社沒跟著作人拿到公開傳輸權的授權時,可是利用人有跟出版社拿到公開傳輸權的授權,但利用人所拿到的授權有一種效果就是代表利用人沒有惡意,就可避免刑事責任。跟出版社尋問授權的問題時,畫量以Mail或可留下紀錄為主,以保留其證據。但信寄了沒有回應,不代表有授權可以使用,所以盡量以合理使用作為依據。
Reference: http://serve237.idc.fju.edu.tw/bitweaver/phpbb/viewtopic.php?t=87&sid=f23e463fd5908024a86e465ff7a1e00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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